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政策近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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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社区戒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没有规定提前解除或者延长社区戒毒期限的情形,社区戒毒期满3年即解除,不需审批。
本条例规定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或者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规定通知时限,通知对象。
本条例明确规定,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戒毒的有关戒毒材料建立专门档案,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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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政策来源:政府网-戒毒条例第2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