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现场执法标准,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一般执法程序
拆迁现场执法标准,违章建筑拆除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一、违章建筑拆除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违章建筑拆除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立案与调查
接到违建举报或发现违法事实后,执法部门需要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确保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认定违建性质,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作出处罚决定
在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建议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执法部门会作出处罚决定,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执法部门会依法进行催告,并告知其自收到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10日)履行拆除义务。
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拆除义务的,执法部门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发布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如15日)自行拆除。
公告期满后,如果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执法部门会组织强制拆除行动,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执行。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执法部门应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如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等。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拆除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立案与调查、作出处罚决定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一般执法程序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2、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在文书上会告知被执行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讼或复议申请时间和部门等内容,而且文书上要有执法单位的公章,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必须是两人以上。
而且必须将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直系亲属,并且被执行人是否签收不是必须的,只要送达就可以。
一、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
1、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
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的限制,此途径可增强效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限期行政相对人拆除违章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直接强制执行不受该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期限的约束。
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已改为60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注:
根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已改为60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旧的《城市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权,但自2008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因此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可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拆除,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二、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过程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四、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第一步:
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
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
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
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
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
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
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
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
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国行政强制法民共和》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国行政强制法民共和》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分析: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违建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
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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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现场执法标准,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