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拆迁赔偿标准,出租屋出现人命案房东有责任没有

博罗拆迁赔偿标准,出租屋出现人命案房东有责任没有

博罗拆迁赔偿标准,广东东莞出租屋命案:男子称房东应负责,能否索赔引争议

一、广东东莞出租屋命案:男子称房东应负责,能否索赔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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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男子的姐夫因为跟姐姐的婚姻矛盾,来到男子承租的房屋内,将男子的姐姐和妻子杀害。由于穷困,事发两周了,男子姐姐和妻子的后事仍然没有料理。男子认为房东并没有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应该对此事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出租屋内发生命案,能找房东索赔吗?主要还是得看房东有没有违反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刘某认为房东应该尽到的登记、报备手续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要求。

据男子刘某介绍,他是湖南人,现在在广东东莞打工。20年前,刘某的姐姐跟唐某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虽然两人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在七、八年前,他们因为家庭琐事而矛盾不断。

期间,唐某不仅家暴刘某的姐姐,还扬言要伤害刘某他们家人。事发5天前,刘某的姐姐又给他打来电话,说唐某又打了她,实在没办法跟唐某过了,想要离婚。

没过多久,刘某的姐姐就从湖南来到了刘某这边。原来,这里是刘某承租的民房,除了刘某,还有刘某的妻子、父母及2岁半的儿子。刘某的姐姐跟刘某的岳父算是过来暂住。

案发当天,刘某有事外出,父亲外出做保洁工作,岳父带着儿子在午睡,母亲则去四楼晒衣服。唐某通过大门旁的小卖部来到三楼,闯进三楼刘某姐姐、妻子所在的房屋后,持刀将她们杀害。

作案后,唐某并未逃跑,而是坐在出租房的一楼等待民警的到来。之后,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民警带回调查。

由于唐某家里贫穷,自己家里也贫穷,刘某称他们难以拿出数万元的丧葬费。没有丧葬费,刘某姐姐和妻子的后事一直没有料理。

对于此事,刘某和他的家人认为,房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房东没有对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落实登记、报备手续。如果履行了,此事也许不会发生。

我们知道,丧葬费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并导致被害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项目。

这一请求行为人赔偿该赔偿项目权利的产生以该费用的实际支出为必要,毕竟只有实际花费了,才是经济损失,才属于民法中的损害。

就本案来说,由于唐某是侵害刘某姐姐、妻子生命权的直接侵权行为人,这笔费用在产生之后,理应由唐某进行承担。这个费用的索要一般是以和解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

至于刘某姐姐和妻子的亲属能否向房东主张赔偿,主要还是得看房东有没有违反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像刘某认为房东应该尽到的登记、报备手续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要求,这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东应该尽到前述义务,而其没有尽到,他就涉嫌违反前述安全保障义务。反之,房东就不违反。

由于房东不认可刘某及其家人的主张,房东建议他们走司法途径解决。我们认为,房东的建议很正确,刘某及其家人应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唐某和刘某的姐姐是夫妻关系,相互为对方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唐某对刘某的姐姐行凶时,两人仍然没有离婚。这种情况下,唐某已经丧失了对刘某姐姐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所以,依据前述规定,刘某姐姐的遗产应该由除唐某以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二、出租屋出现人命案房东有责任没有 -房屋租赁

如果房东明知租客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租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房屋安全没有问题,那么房东对房客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房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

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

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

房屋内无通风、消防设备;

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

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屋出现人命案房东有责任没有

法律分析:

(1) 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告知租户,导致租户死亡,这种情况将由房东承担相应责任。

据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之前,房东需要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确保租户安全。

(2) 租户违规使用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造成自己身亡的,则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列明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而租户却不听劝阻,私下使用该设备,造成人身安全损失的,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

(3) 还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的。

如一些老房子,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租户没有及时告知房东存在的危险,而房东也没有及时修缮,造成租户死亡情况,则应该由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租客犯罪房东什么责任

一、租客犯罪房东什么责任

如果房东明知租客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租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房屋安全没有问题,那么房东对房客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房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

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

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

房屋内无通风、消防设备;

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

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房东和租客签合同注意事项

房东签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房屋出租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修饰,使房屋整洁、美观,并准备几件必用的家具,给房客家的感觉。

对房客的有关资料,如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也应了解准确。

2.房东与房客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房屋位置、面积大小、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每月何时付款;租赁房屋内的家具、设施明细表、损坏责任及如何赔偿;各种费用的承担,如物业管理、治安清洁、有线电视费用等等。

3.房客入住后所发生的如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在房客付费后,房东最好将付款凭证收集保存在自己身边。

这样既能督促房客按时付款,又能避免欠费太多,更能防止因房客突然不辞而别欠下大量费用。

4.要经常和房客保持联系,可间隔一段时间到租赁房屋内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也可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有所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租客犯法房东有什么责任

如果房东明知租客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租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房屋安全没有问题,那么房东对房客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房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

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

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

房屋内无通风、消防设备;

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

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出租房发生凶杀案,房东有责吗?

法律分析:

(1) 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告知租户,导致租户死亡,这种情况将由房东承担相应责任。

据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之前,房东需要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确保租户安全。

(2) 租户违规使用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造成自己身亡的,则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列明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而租户却不听劝阻,私下使用该设备,造成人身安全损失的,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

(3) 还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的。

如一些老房子,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租户没有及时告知房东存在的危险,而房东也没有及时修缮,造成租户死亡情况,则应该由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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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