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政策近期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政策近期更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推荐相关政策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立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政策来源: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是什么

